Thursday, January 29, 2015

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

每日一问:如何理解出埃及记21章23-25节关于"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"的经文?

我们都知道我们现在所处的世界里许多人都把"以牙还牙,以眼还眼"作为向人报复的依据(心怀报复之意等同)。这实在是对神话语的误解或者故意曲解。理解这几节经文的关键是22节后半句里的"审判官"三个字。事实上这几节经文是在说神设立的审判量刑的标准。举例来说,"以眼还眼"一方面是说人犯罪要承担罪的后果,量刑不宜过轻,要让施害者体会到与受害者同等的痛苦,从而使刑罚起到警示作用。而另一方面又是说让施害者受到的刑罚不可过于受害者遭受的痛苦,既不可量刑过重。神设立这样的标准是出于祂的怜悯,警示人犯罪的严重后果,又在刑罚之外对施害人给予保护,避免被害人"百倍奉还"式的索偿。所以说,这几节经文是量刑的原则,具体实施的人的是审判官。任何其他人,包括受害人,不可将上述经文曲解为鼓励挟私报复滥用私刑的依据。这几节经文只适用于审判官,不适用于其他人。那其他人又当如何自处呢?主耶稣在新约圣经里明确的说面对伤害的方式是爱和祷告(具体见马太福音1:38-48),这样就避免了无休止的相互报复。主耶稣在这里也引用了"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"。目的就是进一步说明这不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纠纷的原则(爱和祷告才是)。所以旧约圣经和新约圣经在这一点上丝毫没有矛盾,而是分别指出了审判官以及其他人(当事人)所当持守的原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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